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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管众筹

2023-03-31


规管众筹 - 香港迈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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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虽然一直有条例规管筹款活动,但从来没有具体制定过任何法例规管众筹。众筹作为一种相当有效的集资方法,特徵由其目的决定。众筹可以是“报酬性质”的众筹、“债务性质”的众筹、“股权”众筹、“债务”众筹、“损献性质”的众筹及“以诉讼为基础”的众筹。此外,较新的方式,例如数码证券和点对点借贷,使用互联网平台成效显著,触及的潜在投资者人数大增。


现行法例规管些什么?


根据现行法例,向公众筹款受到法例规管,规管范围涵盖慈善∕非慈善性质的筹款、卖物筹款及售卖奖券筹款。然而,如果涉及其他筹款类别,而该类别在目前的法例框架内显得格格不入,或是所受规范并不明确清晰,事情就变得复杂难搞。这些灰色地带产生不确定性,要么给投资者留下保障漏洞,要么增添负面因素,打消为真正的企业或真诚的目的筹钱的意图。


现行法例通过证券条例规管股权众筹及债务众筹。证券条例规定由筹款人发出的投资邀请,须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限制向专业投资者以外的投资者提出要约;并且列明有关招股章程及管控“集体投资计划”的规定。借贷由银行条例管控,银行条例亦实行发牌制度,规范“认可机构”经营的借贷业务,点对点借贷则由放债条例管控。然而,目前没有针对报酬性质的众筹或线上筹款平台的监管制度。


风险


线上众筹提升效率但增加风险。项目资料在线上发布,真实性或准确性没有保证。投资者是冒险透过平台把钱花掉,因为他们既接触不到最终筹款人,也看不到资金被用到哪裡去,如果平台倒闭,他们得承受伤害。


众筹事务办公室


根据建议的新条例,众筹事务办公室集中处理和协调众筹活动相关的规管及行政事宜,包括批核所有不在现行法例涵盖范围内的众筹活动。就宣称的目的向香港人或团体,或身处香港的人或团体募捐的众筹活动,不论是否在香港进行,必须获得众筹事务办公室许可。筹款人须因应筹款活动的目的和性质,披露相关资料,包括活动的设定及安排、受益对象、筹集到的资金的用途,以及使用众筹平台的方法和细节。筹款人需要妥善保存资金活动纪录及披露筹募所得款项的去向;并在众筹事务办公室及相关的执法部门提出需要时,提供相关纪录及其他与众筹活动相关的资料。这是一种持续承担的责任。筹款人如果没有取得同意就举办众筹活动,可能收到禁止令、被罚款或遭检控。


已获普遍认可记录优良的筹款人有可能可循简易程序提出申请;某几种筹款,例如就信众的利益向宗教团体作出的捐款,或是就会员的利益向认可的组织作出的捐款,有可能获豁免。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众筹事务办公室的工作包括:处理申请或按不同的众筹活动类型,将申请转介至相关规管机构处理;集中登记获批准的众筹活动;为举办众筹活动发出指引;监察众筹活动的举行;以及将违规个案转交执法部门作出检控。众筹事务办公室会发布普遍适用的众筹活动指引,如有需要,会就特定活动订明附加条件,以确保筹款人所披露的活动资料具有足够透明度。


在登记制度足以涵盖该并且可实际操作的前提下,众筹平台,不管是否以香港为注册地,只要是向香港人或团体或身处香港的人或团体筹款,就须向众筹事务办公室登记。


法例的执行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赋权执法部门发出活动禁止令、向活动负责人提出检控、要求本地主机服务商或网路服务商对该平台作出禁制行动及禁止公众接取该平台、要求金融机构冻结资金活动;调查涉及的人士及银行户口;以及充公资金,使执法部门可以针对非法众筹採取有效行动。募集到的资金必须存入一间本地的银行,使资金流可向被纳入香港规管金融机构的法律范围内。相关法例包括那些就某些事情,例如有关知悉或怀疑是犯罪所得的财产的处理、可疑交易的报告、客户尽职调查的进行和记录保存等方面的要求,所向银行及银行员工施加的要求。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亦会监察新兴支付业务用于众筹活动的发展,并检视施加额外监管措施的需要。


此外,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建议赋予警方权力,使之可向汇集或转移资金的金融机构要求取得众筹活动的资金纪录及客户资料;进入搜查有关地方并检取有关文件及财产;以及扣押有关财产(包括虚拟货币及非同质化代币)。另亦建议将举办非法众筹活动的罪行纳入可公诉罪行,让执法部门能够引用《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第 455章)检控违法转移或使用非法众筹所得款项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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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

https://www.hk-lawyer.org/content/regulating-crowdfunding-%E2%80%93-hong-kong-moves

原文标题:

Regulating Crowdfunding – Hong Kong Mo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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