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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10大举措护航创业板注册制!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等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

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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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8月18日消息,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当日正式发布。


《意见》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


重点内容:


1、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


2、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将证券发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3、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


4、完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围绕畅通投资者维权渠道和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两大价值导向,鼓励各级法院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证券代表人诉讼各项诉讼程序安排。


提出四方面共10条举措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介绍,《意见》是最高人民法院继出台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的司法保障意见后,为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安排而再次专门制定的又一部系统性、综合性司法文件。《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司法审判职能作用,旨在为本次改革营造良好司法环境,对完善创业板市场基础制度、推进创业板改革与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实施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股票发行注册制、统筹推进增量改革与存量改革具有重要司法保障作用。


《意见》全篇3700余字,围绕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证券法第九条关于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注册制的规定,坚持系统思维,根据人民法院民事、刑事、执行工作实际,从增强为本次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依法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四个方面提出了10条举措。


首先,切实提高认识,增强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自觉性。具体包括充分认识推进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的总体安排两方面内容。


其次,积极主动作为,依法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具体包括对实行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保障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依法实施行政监管和自律监管,全面参照执行科创板司法保障意见的各项司法举措等三方面内容。


再者,做到“零容忍”,依法提高市场主体违法违规成本。具体包括依法从严惩处证券犯罪活动,依法判令违法违规主体承担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证券民事责任两方面内容。


此外,坚持改革创新,依法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具体包括依法保障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实施,持续深化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依法妥善处理好创业板改革新旧制度衔接问题三方面内容。


形成“民行刑”三位一体追责体系


目前社会各界对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比较关注。


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就《意见》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加大对证券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已经成为共识。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多次强调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零容忍”。证券法、刑法、行政监管规则,形成了对违法犯罪行为“民行刑”三位一体的追责体系,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同频共振,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意见》作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中央关于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重大决策部署的司法文件,为全面落实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要求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制裁措施。


在刑事审判方面,《意见》第6条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立法修改精神,提出支持依法加大对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力度,并对依法从严惩治申请发行、注册等环节易产生的各类欺诈和腐败犯罪,提出了具体举措,还对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的修改完善以及典型案例的发布提出了要求。


在民商事审判方面,证券民事责任的追究是促使证券市场参与主体尽责归位的重要一环,也是法律能否“长出牙齿”的关键。为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使违法违规市场主体付出法律代价,《意见》第7条重点围绕创业板信息披露特点,厘清不同责任主体对信息披露的责任边界,区分不同阶段信息披露的不同要求,严格落实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和证券中介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为统一裁判标准,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意见》第3条规定,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全文转自: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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